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增补陆先忠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名陆先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本
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或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陆先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帅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相关新闻
保险时讯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