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二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些年,随着交通整治力度的加大,因收到交通罚单这类行政处罚所引发的涉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吃罚单”后如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权?在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本文梳理了10个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常见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借鉴。
(资料图片)
交通违法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主体作出相应处罚,处罚对象主要分为三类:
1.实际违法行为人
即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人、驾驶员、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车辆所有人、管理人
非现场执法情形下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无法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3.直接主管人员
运输单位的车辆如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处罚对象认定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对该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92条第4款、第114条
在收到道路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需要及时处理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处理、提出异议。
1.及时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亦可根据各地交警部门规定使用APP、登录官网等便捷方式进行处理。
2.申请延期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提出异议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交警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交警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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