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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发布一起案件。73岁的周老汉和老伴冯某到一家洗浴店内洗浴,周老汉在浴池泡澡过程中突然晕倒。被人发现后洗浴店工作人员及时将其抬出浴池,进行急救并拨打120紧急送医,后周老汉抢救无效死亡。冯某认为洗浴店未尽到服务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找到经营者张某夫妇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冯某将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34.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洗浴店在多处显眼位置张贴有“60岁以上洗浴者需成人陪同”等警示标志,且浴室涉及个人隐私也不能安装监控随时发现意外。周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曾经有过中风的情况下,无人陪伴独自在男浴室洗浴更应注意自身安全。故冯某主张张某夫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依法驳回。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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